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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宗原料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大连鱼粉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订本交易办法。

本交易办法适用于本市场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本市场、交易商、投资者、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办法。

第三条 本市场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遵循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场依托“中国鱼粉网” www.fishmeal.com.cn,运用电子商务技术,为交易商提供相关产品电子交易平台,以及配套的物流配送和信息资讯服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交易商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商誉、经本市场核准取得交易商资格并且从事与交易品种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结算银行 是指由本市场指定,代为保管本市场交易商货款,协助本市场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有关商业银行。

第七条 交收仓库 是指 经本市场核准和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进行交易的货物并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交收仓库分为基准交收仓库和其他交收仓库,其中基准交收仓库是电子交易合同定价所依据的交收仓库,其他交收仓库进行货物交收时应对基准交收仓库进行相应的升贴水,具体升贴水标准由本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交收日 为交易双方约定交收的日期。

第九条 电子交易合同 是指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现货购销合同。

第十条 数据电文 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数据和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 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十一条 本市场收取摊位租金,其标准如下:

按使用年限收取,租金 2万元/1年,租金3万元/2年,租金5万元/5年

本市场可根据情况调整摊位租金标准。

第十二条 交易商可根据交易需要租用摊位,但其总数不得超过五个。本市场摊位可以转租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转租摊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租协议,并将转租协议送交本市场核准。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交易商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品种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2、承诺遵守本办法;

3、商业信誉良好。

4、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者须填写本市场制发的《交易商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经本市场批准,并按租期一次性交齐摊位租金后,即可获得本市场交易商资格。

第十四条 本市场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市场内进行交易;

2、使用本市场提供的有关设施,享有本市场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

3、经本市场核准后转租摊位;

4、对本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选举或被选举成为本市场交易商委员会成员;

6、对交易商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市场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2、保护好自己的摊位号和密码,并对因其摊位号和密码的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3、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交易商只能代理业内交易,不得代理社会公众投资;

5、及时向本市场通报其承租期间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

6、在本市场发生的业务,接受本市场的监管;

7、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爱护本市场设施,维护本市场声誉;

9、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交易商委员会:

交易商委员会作为交易商的自律机构及常设咨询机构,代表全体交易商行使对本市场发展的建议权、对本市场公平交易的监督权;

交易商委员会有权对本市场交易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交易商委员会有义务在本市场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时协助本市场化解风险。必要时,与本市场共同做出化解风险的决定。

交易商委员会委员由十一人组成,其中十人由全体交易商选举产生,一个由市场代表担任,具体办法见市场文件。

第十七条 交易商可自行安排交易员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从事交易。交易员是交易商委托从事具体交易活动和办理各项业务手续的人员,其有权使用本市场提供的服务,同时负有遵守本市场规定、服从管理的义务。交易员如有违规行为,本市场有权要求交易商更换交易员。

第十八条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本市场签订《入市交易协议》(附件一)。

第十九条 交易商不再继续在本市场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其摊位号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 交易

第二十条 交易是指在本市场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进行现货购销的行为。本市场目前的交易品种为鱼粉。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30-11:00。本市场认为必要时,由总裁或其授权人决定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场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平台发布要约,做出承诺,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场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质量品级并在上海交收的船板交易价。

本市场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 10元/吨,数量单位为吨。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场限定每摊位的最大订货数量为一万吨 ,并实行单一交易品种每一交收月份的市场订货总量限制。以不超过当期社会的总供需量为准,具体限制标准按市场有关文件执行,市场有权根据交易情况对该限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市场交易报价通过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平均价± 200元/吨。如果连续三个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涨幅上限或跌幅下限,本市场有权及时调整涨跌限幅,并调整分期付款进度或采取市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市场的交易流程:

1、交易商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2、交易商买进货物,须按规定向本市场支付货款,将购买指令输入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

3、交易商卖出货物,须向本市场提供相应的货物凭证。如货物尚未运抵本市场交收仓库,须提交经本市场认可的有货证明,将卖出指令输入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交易商必须对其有货证明或有货担保负全部法律责任;

4、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货款、货物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买卖资格,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买入价或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

5、买卖指令经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成交视为双方达成电子交易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二),该合同对交易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成交价即为买卖双方签订、转让或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交易结果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计算机交易终端上;

6、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对交易商的账户资金进行测算和统计。当交易商账户资金不足时,网络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订货合同;

7、交易商可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成交的交易记录;

8、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9、交易商在本市场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买卖双方约定可以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单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交易商;也可以向本市场申请协议解除。

10、交易商转让电子交易合同时,转让方应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价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转让价-买方订货价)×转让数量(吨)

卖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卖方订货价-转让价)×转让数量(吨)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网络交易安全,本市场实行摊位代码管理。本市场网络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摊位代码的交易指令。交易商对该代码发生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市场按 4元/吨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五章 结算

第二十九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本市场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本市场指定有关银行为本市场结算银行,并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交易商资金专用结算账户,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本市场会同各结算银行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共同监管,以确保交易商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条 交易商参与本市场交易,应在本市场结算银行专用结算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货款及费用的及时支付。

本市场对交易商存入本市场专用结算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

第三十一条 本市场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市场代卖方向买方收取货款。

1、交易商支付货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的办法及标准如下:

首期付款标准为 600元/吨,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交收日当月第一个营业日开市前,付足至 900元/吨;

交收日前十个营业日开市前,付足至 1200元/吨;

交收日前二个营业日开市前,付足全额货款;

在此期间,若买方的买入价高于当日市场平均价,买方须及时补足差价款;

未转让或履约的电子交易合同的货款按每交易日的市场平均价进行预算。

2、交易商在签定电子交易合同后可申请提前交收。经本市场核准后,买方交易商须交足全额货款,卖方交易商须提交相应的足额注册仓单。

3、本市场可根据各交易品种的具体情况以及行情变化调整分期付款标准和进度,交易商须按本市场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分期付款进度的调整对此前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同样有效。

4、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或终止时,本市场将在扣减交易商应交的各项费用后向交易商退还代收的剩余货款。

第三十三条 卖方交易商可用本市场交收仓库存货凭证申请抵顶各应付款项,抵顶申请即为提前交收申请。但在交收日之前,经本市场批准,交易商在支付相应的款项后可将已用于抵顶的仓单赎回。

第三十四条 本市场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向交易商发放当日交易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结算数据在网络交易系统发放之时即视为送达,本市场不再行通知。交易商应及时自行通过网络交易系统提取该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及时公布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当日结算数据显示交易商摊位资金不足时,其结算结果视同本市场向交易商发出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资金;当日资金余额为负数时,如未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资金,市场有权对其相关订货合同代为转让,由此导致对交易商的结果 ,由交易商自行负责。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划拨资金在本市场交易部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1、资金划入:本市场向交易商公示各结算银行专用结算账户,交易商将资金划入本市场的专用结算账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摊位号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本市场交易部查收。

2、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通摊位时,须提交指定账户《公函》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应填写《交易商划款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经本市场核准无误后,按照指定账户《公函》中的指定账户办理资金清退。

3、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交收

第三十六条 交收是指按照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对合同约定货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交收分为按期交收和提前交收。

第三十七条 本市场指定若干交收仓库向交易商提供仓储服务,并负责验货交收。目前市场暂定上海龙吴港为指定交收仓库 ,以后根据需要另行指定其它他交收仓库。交收仓库负责对货物进行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并开具存货单。交易商持有的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单证须经过本市场确认后方可用于交收等事宜。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市场实行交收货物质量品级差价制度,以65%蛋白为基准按1:1设立品质升贴水,蛋白含量为低于63%的鱼粉不允许进入本市交收。

交易商应收或应付的货款金额为: (成交价±质量品级差价±地区差价)× 数量(吨)
交易的基准:秘鲁、智利进口鱼粉;蛋白以 65%为基准;脂肪≤12%;水分≤10%;盐和砂≤5%(砂单项≤2%)

第三十九条 按期交收的交收日为合约当月的 25日(遇节假日顺延或以市场公告为准)。交易商也可以申请提前交收,并经本市场登记、结算,买卖双方可以约时在本市场交收仓库提前交收。

第四十条 买卖双方均同意在本市场交收仓库之外的地点交收,经本市场登记、许可后,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解决。本市场对买卖双方货款进行结算,并划拨相应款项,并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卖方必须在交收日前两个营业日向本市场提交足额存货单,经本市场注册后生成仓单通知相关买方,办理交收事宜。

第四十二条 交易商持有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单在本市场验证注册生成仓单的程序为:

1、交易商向本市场提交《货物入库申请表》;

2、本市场审核同意后,向交收仓库发出货物《入库通知书》,交易商货物入库;

3、交易商与交收仓库及本市场签订《大连鱼粉电子交易市场交收仓库储存合同》(附件三);

4、货物入库时交易商需提供本市场指定质检机构认证的质检单,经交收仓库验核无误后,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开具《存货单》(一式两联),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其送达本市场。

5、交易商向本市场提交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单》,经本市场验证后生成仓单,准许其参与交收或用于抵顶等事宜。

第四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的合同转让可能会导致到期交收时出现买卖方数量不对等(一买多卖、一卖多买或多买多卖)或者买卖双方的价格不一致,为此,本市场在交收日对到期合同的买卖双方及对应货物进行交收匹配,组织相关买卖方签订《大连鱼粉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合同货物交收协议》(附件四),以确保交收的顺利进行。

本市场根据买方的申请,按照数量优先的原则交收匹配。交收匹配结果以本市场储运部的交收匹配通知为准。

本市场规定《大连鱼粉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合同货物交收协议》中买卖双方的交收价格为交收月前二十个市场营业日所有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本市场按该交收价格为相关交收双方核算和扣、付相应差价补偿,卖方按该交收价格开具发票。

第四十四条 本市场于交收日向买方开具提货单和发票,如三日内买方没有提出异议 ,市场于交收日起第四日向卖方划付全额货款。

第四十五条 交收日起三个营业日内,买方如对未出库的货物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并提请本市场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买方需要在交收日起七个营业日内提交相关的书面质检报告,检验结果以鱼粉蛋白含量做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如货物质检结果蛋白含量小于63%,则卖方构成违约,并承担质检等相关费用。若蛋白含量大于等于63%,则按照《质量品级差价制度》执行。

如货物质检结果与所提交的质检单质量品级差价相符,则由买方承担质检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交收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交易商在交收仓库储存货物,须及时办理相关保险。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市场按 20元/吨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收手续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收手续费标准。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八条 本市场通过“中国鱼粉网”发布市场文件,向交易商提供本市场行情及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四十九条 本市场发布的行情信息包括:交易品种、最新价、涨跌、开市价、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买价、卖价、买量、卖量、成交量、订货量等需要公布的信息。其中,平均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交易品种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平均价作为该日平均价。


第八章 调解与处理

第五十条 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摊位在本市场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交易商在本市场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市场申请调解。本市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本市场鉴证实施。协商或调解不成引起诉讼 ,由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二条 交易商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视为单方违约,本市场即中止其交易资格,由本市场对违约方的相关订货合同代为转让,相应盈亏全部由当事交易商承担;违约方的帐户资金不足以弥补合同转让的损失,本市场有权将其提供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赔偿,余额返还;仍不足弥补的,本市场将依法向其追索。

如合同代为转让在交收日之前无法完成,本市场从交收日起十个营业日内协助购销相应货物实现交收,相关的损失及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期间,本市场按照违约金额的 1%/营业日的标准扣划违约方的资金给守约方作为赔偿。超过十个营业日仍无法交收履约,再另行扣划违约方违约货款10%的赔偿金给守约方,双方解除电子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本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1、妨碍本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的各种款项;

3、诋毁本市场声誉,损坏本市场财产;

4、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市场有关规定的交易商,本市场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调整分期付款进度、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理。

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 10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场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对有关处理进行复议。但在做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市场,附件一至附件四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1日起实施。

附 件

附件一:入市交易协议

附件二:大连鱼粉电子交易市场鱼粉电子交易合同

附件三:大连鱼粉电子交易市场交收仓库储存合同

附件四:大连鱼粉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合同货物交收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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